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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环境治理实行保证金制度

  • 发布人:管理员
  • 发布时间:2012-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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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整申请办理采矿登记应提交的材料;增加从严管理矿产资源的规定;矿山环境治理和恢复实行保证金制度……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辽宁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修正案)》。
  依据矿产资源管理的新变化,条例对申请办理采矿登记应提交的材料作出修改。删去了应报送河道采砂批准文件、采矿设计等规定;增加了工商注册、安全评价等方面的材料。原条例规定申请办理采矿登记应提交的材料为7项,现调整为9项:采矿申请登记书和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复;占用矿产储量登记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批准文件;安全预评价报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上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土地复垦方案;地矿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原条例规定,矿山闭坑实行抵押金制度;修改后的条例规定,“矿山环境治理和恢复实行保证金制度”。
  针对现在擅自勘探、采矿严重的情况,条例依法增加了从严管理矿产资源的规定,增加了“可以对用于违法活动的工具、设备等先行登记保存”的内容。同时,将原条例中对无证采矿和越界采矿按额度处罚修改为按违法所得比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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